中估協發〔2022〕47號
各分支機構、秘書處全體: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保密規定》已經第五屆第七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保密規定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保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全體人員的保密意識,防范和杜絕各種泄密事件的發生,保障中估協、中估協會員、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行業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估協常設機構、分支機構的全體人員,以及參與中估協專項涉密工作的人員等,均有遵守本規定、保守中估協秘密的義務和責任。
常設機構全體人員是指秘書處全職、兼職、退休返聘、借調、實習等人員;分支機構全體人員是指各專委會主任、副主任、專家委員等人員;參與中估協專項保密工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中估協首席研究員、行業專家、個人會員等。
第三條 中估協秘密指關系中估協、中估協會員、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行業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以及泄露后可能危害中估協、中估協會員、土地估價和登記代理行業的安全和利益的文件、信息、資料等。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估協重大決策中的保密事項;
(二)中估協業務活動中的保密事項;
(三)各類會議中的保密事項;
(四)中估協明確應當保密的文件、名單名錄、工作記錄等;
(五)中估協明確為內部掌握的行業信息、報告、信函等;
(六)中估協簽署的合同、協議等;
(七)職業資格考試相關的保密事項;
(八)中估協財務相關的各類報告、報表等;
(九)員工的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
(十)中估協所掌握的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十一)其他經中估協確認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四條 保密事項和保密文件根據重要程度、知悉范圍和泄密后的危害程度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密級。
第五條 全體人員應自覺遵守下列保密行為:
(一)嚴守中估協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泄露中估協秘密;
(二)不得窺探、詢問非本職工作內的中估協秘密;
(三)不得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傳遞保密事項;
(四)不得私自翻印、私自保存涉密材料;
(五)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場所存放涉密資料;
(六)不得擅自維修、處理出現故障的涉密計算機;
(七)參會時,不得隨意傳播會議內容,如有發放涉密會議材料,會后自覺交回發放人員;外出參會帶回的涉密文件,交由部門負責人安排存放;
(八)發現中估協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秘書長。
第六條 中估協保密管理責任采取“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秘書長全面統籌指導秘書處保密工作,秘書處各部門分管領導為所分管部門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保密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一)秘書長負責傳達和貫徹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自然資源部、民政部等有關部門保密工作的精神;負責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交辦的保密工作任務;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中估協的保密工作;負責失密、泄密、竊密事件的查處。
(二)秘書處各部門分管領導負責監督指導分管部門的保密工作;負責分管部門保密事項和保密文件的分級工作;指導和定期檢查分管部門保密工作的實施,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發現失密、泄密、竊密事件及時報告秘書長。
(三)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定部門保密規定實施細則,涉及職業資格考試等專項保密工作的制定專項保密工作實施細則;負責部門保密工作的具體實施;指定專人做好部門相關涉密文件資料的收發、保管、使用、銷毀等工作;做好部門泄密、竊密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發現失密、泄密、竊密事件及時報告秘書長。
(四)分支機構的保密工作由負責對接其日常工作的秘書處各部門負責。
(五)職業資格考試、信用評價、財務管理、人事管理、數據平臺、網站官微等專項保密工作由各工作承擔部門負責,并按專項保密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六)各類會議的保密工作由會議組織部門負責。
(七)綜合事務部負責中估協保密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配合各部門進行涉密文件的銷毀工作。
第七條 對違反保密規定但未造成失密、泄密的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對造成失密、泄密的給予通報批評;失密、泄密事件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降級、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處分,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第一責任人責任;中估協有權根據失密、泄密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故意泄密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秘書處全職、退休返聘等長期工作人員,入職時應當及時簽訂《員工保密協議》;兼職、借調等短期工作人員、各專委會人員、各專項保密工作參與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中估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