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辦發〔2023〕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全面履行好林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推動各級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優化協同高效,進一步提升林權登記便利化、規范化服務水平,現就加快推進林權登記資料移交,有序推動數據整合,加強林權登記和林業管理的工作銜接,多種方式推進信息共享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原林權登記資料清查移交
省級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督促本轄區尚未完成資料移交的縣(市、區),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林權類不動產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31號)要求,加快推進資料移交,建立工作臺賬,實行銷號管理。
。ㄒ唬┲鹱谇宀檎。林草部門要以村、組或林場為單位,對原林權登記資料進行逐宗清查、分類整理,紙質和電子數據關聯掛接,做到整理一批、移交一批。數據清理過程中,對于存在資料缺失,登記錯誤、一地多證、已登記未發證、已登記但權利已滅失、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不一致等問題的,林草部門要分類梳理問題清單,能夠化解的一并化解,并在資料移交時提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便后期進行數據整合。
。ǘ┤嬉平毁Y料。數據清理完成后,林草部門要將原林權登記紙質和電子資料全部移交自然資源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要做好數據接收,不得以數據資料基礎薄弱、情況復雜、問題多等原因拒不接收。林權登記資料應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保管,原林權登記資料存放在檔案部門的,由林草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協調檔案部門將電子掃描件移交至自然資源部門,并建立檔案原件調閱共享機制,滿足日常登記工作需要。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數據移交的模板和具體要求。
二、有序推進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整合匯交
尚未完成數據整合的地方,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林草部門要結合實際,有序推進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整合工作,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數據整合匯交。
。ㄒ唬┙y一整合要求。要基于同一平臺,同一張底圖,最大化利用原林權登記資料,以“內業為主、外業為輔”開展數據整合,建立圖形數據、屬性數據和檔案資料之間的關聯關系,做到圖、屬、檔一致。
。ǘ┓植接行蛲七M。一是紙質檔案掃描。要對所有移交尚未進行電子掃描的紙質檔案進行電子掃描,并與已有的電子檔案進行比對分析。紙質檔案數字化要真實反映原登記成果,不得隨意修改,要建立登記檔案原始庫,原樣保留林權原始登記信息,做到成果可追溯。二是數據標準化轉換。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范、數據庫標準和不動產單元編碼規則,對原林權登記數據進行標準化轉換,編制不動產單元代碼。原林權登記矢量數據轉換導入、紙質圖件轉繪錄入,應建立數據整合中間數據庫,待權利人申請辦理相關業務時,由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林草部門組織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核實確認界址界線。發現圖件缺失的,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林草部門組織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權屬來源資料,補充開展內、外業調查,形成林權宗地圖。三是數據采集補錄。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林草部門對于原林權登記屬性數據內容缺失的,根據檔案資料及時采集補錄;對于登記信息與檔案資料不一致的,先核實數據真實性、有效性后,再補充完善;對于已登簿發證但檔案資料丟失,以及存在權屬重疊、地類沖突等歷史遺留問題的,能夠化解的要及時化解,短期內確實無法化解的,要在數據庫中做好標注,后續通過“辦理一宗,規范一宗”的方式逐步解決,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集中清理規范。四是數據檢查入庫。數據整合結果經數據質檢通過后,及時分批導入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并逐級匯交到自然資源部。
三、強化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業務協同
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強化業務協同,優化業務流程,堅持便民利企,推動林權登記提質增效。
。ㄒ唬﹥灮謾嗟丶{查流程。林權合同簽訂前,應當開展地籍調查,明確界址、面積等信息,確保地籍調查成果滿足林業管理和林權登記需要,實現共享共用,避免重復調查。申請整宗林地變更、轉移、抵押等登記,林權界址界線未發生變化的,應當沿用原地籍調查成果,無需再開展地籍調查。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林權首次登記,尚未完成地籍調查或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提請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或者組織專業調查隊伍,采取“辦理一宗、調查一宗”的方式,組織開展地籍調查。申請辦理林權轉移、抵押、流轉等涉及已登記的林權界址發生變化的,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申請林權首次登記的,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地籍調查成果。
。ǘ┘訌娏謾嗟怯浐土謽I管理工作銜接。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加強林權登記與林權流轉、森林資源管理等各環節的工作銜接,建立內部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化解權屬重疊、地類沖突等歷史遺留問題,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進一步夯實林權登記工作基礎,保障林權正常流轉,切實維護林農、林企合法權益。
四、健全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各地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應當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設實際,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積極推進林業管理和林權登記信息互通共享,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群眾重復提交。
。ㄒ唬┟鞔_信息共享內容。林草部門應將所掌握的林地承包合同、林權流轉合同中記載的林班、小班、小地名、森林類別、樹種、起源、造林年度等森林資源信息,以及發包方(出讓方)、承包方(受讓方)、林地面積、合同期限等信息共享給自然資源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登記后,應向林草部門共享林權權利人、不動產單元號、坐落、權利類型等登記信息。兩部門要加強林地征占用審批、林木采伐審批、退耕還林等導致林地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變化情況的信息共享,并根據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擴大信息共享范圍和內容。
。ǘ┐蛲ㄐ畔⒐蚕砬。各地要結合實際,由林草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共同協商,打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等信息平臺的共享通道,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互通共享,暫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人工交換、離線拷貝等方式開展共享。
。ㄈ┍U闲畔⒐蚕戆踩。各地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環境、網絡環境、數據加密與傳輸機制,保障共享數據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僅用于林業管理和林權登記工作,防止數據外泄,確保信息安全。
開展林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全面深化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工作力度,積極爭取政府支持,落實保障經費,共同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見效,確保國家關于林權類不動產統一登記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尚未完成資料移交、數據整合的地方,省級自然資源和林草部門要研究制定本省數據移交整合的年度工作安排,于2023年3月底前報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我們將通過全國不動產登記月報系統、調研督導等多種方式,及時跟進工作進展,對思想不重視、態度不積極、工作協調配合不力的地方,部、局將視情況進行通報。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3年1月12日